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3號
- 原告
- 承臻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金柳
- 訴訟代理人
- 蔡德鴻
- 被告
- 邵逸帆即邵啟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100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起,陸續向原告訂購個性直筒褲等物品,價金合計共新台幣(下同)147,943元,上開貨品被告已如數收迄,不料事後竟僅給付貨款59,177元,迄尚積欠88,766元,屢經催索均不獲置理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影本、存證信函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貨款88,766元,及自100年4月13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300元(其中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