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3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300號
- 原告
- 律翰智慧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翟孝周
- 被告
- 優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耀龍
- 訴訟代理人
- 徐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6日以100年度中補字第45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