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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543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慧貞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訴訟代理人
陳源龍
被告
黑岩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儀鳳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100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向原告登記申請於臺中市○○區○○路137 巷5 號之非營業用電,電號「00000000000 號」。詎積欠98年12月及99年1 、2 月電費共新台幣46,168元未予繳納之事實,業據提出電費欠繳明細3 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據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之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裁判費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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