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救字第13號聲 請 人 林俊賢 代 理 人 王德凱律師 相 對 人 富利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賢 相 對 人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利煌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利煌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00年度中勞簡字第25號),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審查書以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該分會民國100年1月7日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稽。參諸上 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