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280號

返還車牌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呂明坤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280號

原告
中海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珠
訴訟代理人
王靈忠
被告
陳崑堂
法定代理人
陳林罔市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於民國100年6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牌照號碼965-LV號之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崑堂於民國92年3月28日,以其所有之福特廠牌汽車一輛信託於原告參與經營客運,向原告租用車牌號碼965-LV號之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作為經營營業小客車使用,惟被告嗣未將該車按時參加車輛檢驗,迭經原告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經原告以存證信函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而因被告未按時參加車輛檢驗,該車已於95年5月29日經監理所逕行註銷牌照登記,但被告一直未將系爭牌照返還原告,爰依兩造終止契約後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抗辯稱:陳崑堂已經宣告禁治產,提出苗栗地院96禁字第10號民事裁定。之前其知道被告有開計程車,但不知道被告當時沒有將牌照返還,且家裡也找不到該牌照。其是收到原告存證信函才知道被告未將牌照返還這件事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借牌照契約書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即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右開事實,亦未爭執,僅抗辯稱其不知道被告當時沒有將牌照返還,且家裡也找不到該牌照,其是收到原告存證信函才知道被告未將牌照返還這件事等語,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終止契約後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牌照號碼965-LV號之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標的價額在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