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36號原 告 曹宗湳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 告 蔡明志即新動力汽車商行 許家欣即優仕達汽車商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