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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3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391號

原告
黃士結
被告
魏盈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東區長竹里15鄰水源地33號之72,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本件票據付款地亦在嘉義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39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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