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60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永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即債務人張駿昇間因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96年度執字第27266號核發債權憑證在案 ,原告執上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00年5月24日核發中院彥民執100司執寅字第45351號扣押命令,將債務人張駿昇對被告之每月應領薪資(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獎金等在內)在3分之1範圍內予以扣押。惟被告具狀聲明異議,表示張駿昇於100年3月5日離 職,然查張駿昇目前實際上仍任職於被告處,僅因張駿昇與被告間尚有債務關係,被告將張駿昇每月所得領取之薪資、獎金按月部份抵銷債務,為免本件扣押命令影響被告與張駿昇間之還款協議方式,被告乃具狀虛偽陳述張駿昇已離職,然被告與張駿昇間是否真有債務關係尚非無疑,倘被告與張駿昇果真有債務關係存在,亦應由被告提出執行名義參與分配,而不得違反執行命令逕為抵銷,侵害原告之債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00年5月24日起至債務人張駿昇於被告處離職日止,債務人張駿昇於被告處每月應領薪資之1/3及年終、考績、績效獎金等之3/4,於新臺幣(下同)308,302元,暨自96年ll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給付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被告公司之司機流動率大,張駿昇為大貨車司機,工作來來去去,張駿昇最後一次離職日是在100年3月5日 ,若原告主張張駿昇仍在被告公司任職,應由其負舉證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以本院96年度執字第2726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 義,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張駿昇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00年5月24日核發中院彥民執100司執寅字第 45351號扣押命令,禁止張駿昇收取對被告之每月應領薪資 (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獎金等在內)債權之3分 之1,上揭扣押命令於100年6月8日送達被告,被告於100年6月9日具狀聲明異議,表示張駿昇業於100年3月5日離職等,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本院執行命令、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等在卷可按,並經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5351號卷查核屬實,堪信為真正。 ㈡原告主張債務人張駿昇現仍任職於被告公司,對被告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等語,為被告公司所否認,並抗辯張駿昇已於100年3月5日離職等語。是兩造爭執之焦點乃為於本院100司執寅字第45351號扣押命令送達被告時,張駿昇是否仍任職 於被告公司。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張駿 昇於上揭扣押命令送達被告時仍任職於被告公司,既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於上揭扣押命令送達被告時仍任職於被告公司之利己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任。經查,原告就其所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提出張駿昇96年度及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惟工作權為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其內涵包含人民有得隨時自由決定是否任職、離職之權,是上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張駿昇於96年及99年間確有受僱於被告公司之事實,然尚不足以張駿昇過去曾任職被告公司之事實,即逕行推定張駿昇於上揭扣押命令送達被告之100年6月間仍受僱於被告公司,而原告除上開96年、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外,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以資證明張駿昇於上揭扣押送達被告時仍任職於被告公司,則原告主張於本院上揭扣押命令送達被告時,張駿昇仍任職於被告公司等語,委難逕信為真。再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 45351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發上揭執行命令係扣押命令,而本 院於核發上揭扣押命令後,並未核發移轉命令,亦即原告並未因本院執行命令而取得張駿昇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則原告以債權人之地位逕對被告提起本件給付之訴,於法亦有未合,附此敘明。 ㈢基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無從准許,應予駁回。㈣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贅述。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