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924號原 告 林煥杰即尚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施麗華 被 告 祥發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萬克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 人 詹志宏律師 洪敏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元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偕同證人陳柏仲、張清貴到庭。 三、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應將可主張抵銷金額之相關證據逐項明列,於100年12月30日前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