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9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924號
- 原告
- 林煥杰即尚和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施麗華
- 被告
- 祥發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萬克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明海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詹志宏律師
洪敏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元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偕同證人陳柏仲、張清貴到庭。
三、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應將可主張抵銷金額之相關證據逐項明列,於100年12月30日前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