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

原告
陳玉英
被告
有巢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09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7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