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26號原 告 卓瓊華 被 告 玉山徵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昌興 訴訟代理人 趙瑞豐 被 告 王政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2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