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4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4號

原告
曾新田
被告
訊聯管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4月11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補呈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