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4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5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聯勤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祥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久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定本
- 輔佐人
- 陳獻庭
- 訴訟代理人
- 呂緯武律師
- 第三人
- 金泉吊車起重行即郭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30,600元,已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之範圍,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