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5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聯勤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祥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久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定本
- 輔佐人
- 陳獻庭
- 訴訟代理人
- 呂緯武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金泉吊車起重行即郭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⑴當事人欄:關於「第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告知訴訟人」;⑵裁定日期及裁定機關欄,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