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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73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馨
訴訟代理人
吳俊和
訴訟代理人
顏雅如
被告
林宇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附民字第498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於民國

100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738元,及自民國9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原為訴外人翁麗寶之堂姐翁翠娥之養女,因而得悉訴外人翁麗寶之夫陳敏深之個人資料,其竟基於詐欺之犯意,以電話佯稱為訴外人陳敏深而向原告謊稱信用卡遺失而要求補發,並指定郵寄新卡至其在「臺中市西屯區○○○路65之3號11樓之1」之居處,原告不察乃予以補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而為被告取得。被告另於97年11月30日之前某不詳日期在訴外人翁麗寶位於臺中市○○區○○路196巷5號住處內,竊取訴外人翁麗寶所持有由原告所發給訴外人翁麗寶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被告隨即基於詐欺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97年11月30日起至98年2月8日止,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偽簽代表訴外人翁麗寶及陳敏深名義孓署押於上開信用卡簽帳單上,而持向信用卡特約商店消費,致不知情之特約商店人員誤認其為訴外人翁麗寶及陳敏深而交付商品或服務,並向原告請領各該消費款,原告乃依約墊付合計新臺幣(下同)171,738元之消費款予特約商店。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213條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詐騙補發信用卡並持以冒名消費之行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顯有以不法之行為而加損害於原告之情事。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1,73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213條亦有明定。經查,被告以電話冒名申請及竊取信用卡,另在原告所補發予訴外人陳敏深及發給翁麗寶之信用卡背面偽簽代表持卡人之署押,更冒名持卡消費等行為,而觸犯刑法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之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854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7782號),而為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767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相關刑事卷證資料可稽,核屬真正。被告上開所為自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並致原告受有代墊消費款之損害,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171,73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指定之送達處所之翌日(即9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另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被告負擔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林,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陳敏深)             │
├──┬──────┬─────┬────────────────┤
│編號│ 日期 民國  │金額新臺幣│消費之特約商店地點              │
├──┼──────┼─────┼────────────────┤
│1   │97年12月4日 │ 6,695元  │貝爾通訊科技                    │
├──┼──────┼─────┼────────────────┤
│2   │97年12月4日 │33,400元  │家福(股)公司中清店            │
├──┼──────┼─────┼────────────────┤
│3   │98年1月1日  │ 3,300元  │創寶眼鏡行                      │
├──┴──────┴─────┴────────────────┤
│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翁麗寶)             │
├──┬──────┬─────┬────────────────┤
│4   │97年11月30日│ 2,420元  │家福(股)公司大墩店            │
├──┼──────┼─────┼────────────────┤
│5   │97年11月30日│ 2,820元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          │
├──┼──────┼─────┤有限公司                        │
│6   │97年11月30日│ 1,830元  │                                │
├──┼──────┼─────┼────────────────┤
│7   │97年11月30日│ 2,100元  │崧寶企業社                      │
├──┼──────┼─────┼────────────────┤
│8   │97年11月30日│ 5,500元  │創寶眼鏡行                      │
├──┼──────┼─────┼────────────────┤
│9   │97年12月1日 │   500元  │臺灣中油向上路站                │
├──┼──────┼─────┼────────────────┤
│10  │97年12月1日 │ 1,700元  │詠安藥局                        │
├──┼──────┼─────┼────────────────┤
│11  │97年12月2日 │ 1,865元  │遠百企業(股)公司永福分公司    │
├──┼──────┼─────┼────────────────┤
│12  │97年12月2日 │ 1,999元  │十點半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13  │97年12月2日 │ 1,478元  │                                │
├──┼──────┼─────┼────────────────┤
│14  │97年12月3日 │13,232元  │遠傳電信(股)公司清水中山      │
├──┼──────┼─────┼────────────────┤
│15  │97年12月3日 │33,600元  │家福(股)公司大墩店            │
├──┼──────┼─────┼────────────────┤
│16  │97年12月3日 │   500元  │東虹加油站                      │
├──┼──────┼─────┼────────────────┤
│17  │97年12月6日 │ 3,358元  │臺灣大哥大臺中中港              │
├──┼──────┼─────┼────────────────┤
│18  │97年12月6日 │ 2,527元  │亞太電信(股)公司臺中英才店    │
├──┼──────┼─────┼────────────────┤
│19  │97年12月6日 │ 9,386元  │威寶電信臺中河南店              │
├──┼──────┼─────┼────────────────┤
│20  │97年12月6日 │   600元  │聯強國際維修服務中心臺中美村站  │
├──┼──────┼─────┼────────────────┤
│21  │97年12月6日 │ 1,230元  │新光三越百貨臺中分公司          │
├──┼──────┼─────┼────────────────┤
│22  │97年12月6日 │ 1,660元  │EMA逢甲營業所                   │
├──┼──────┼─────┼────────────────┤
│23  │97年12月6日 │ 2,250元  │BOSSINI臺中逢甲                 │
├──┼──────┼─────┼────────────────┤
│24  │97年12月7日 │ 1,240元  │微笑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大墩二分│
│    │            │          │公司                            │
├──┼──────┼─────┼────────────────┤
│25  │97年12月7日 │ 3,400元  │詠安藥局                        │
├──┼──────┼─────┼────────────────┤
│26  │97年12月7日 │   559元  │全國加油站西屯站                │
├──┼──────┼─────┼────────────────┤
│27  │97年12月10日│ 2,900元  │詠安藥局                        │
├──┼──────┼─────┼────────────────┤
│28  │97年12月11日│   246元  │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    │            │          │司西屯營業所                    │
├──┼──────┼─────┼────────────────┤
│29  │97年12月12日│   499元  │新東陽國道清水門市              │
├──┼──────┼─────┤                                │
│30  │97年12月12日│   400元  │                                │
├──┼──────┼─────┼────────────────┤
│31  │97年12月13日│ 2,000元  │詩黛麗美妍生活館                │
├──┼──────┼─────┤                                │
│32  │97年12月13日│ 2,200元  │                                │
├──┼──────┼─────┼────────────────┤
│33  │97年12月13日│ 1,931元  │寶雅生活館臺中大墩店            │
├──┼──────┼─────┼────────────────┤
│34  │97年12月14日│ 1,300元  │NET臺中二店                     │
├──┼──────┼─────┼────────────────┤
│35  │97年12月15日│11,100元  │家福(股)公司中清店            │
├──┼──────┼─────┼────────────────┤
│36  │98年1月26日 │   490元  │三井電腦連鎖超市英才分公司      │
├──┼──────┼─────┼────────────────┤
│37  │98年1月26日 │ 1,158元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公司      │
├──┼──────┼─────┼────────────────┤
│38  │98年1月26日 │ 1,100元  │中友百貨(股)公司              │
├──┼──────┼─────┼────────────────┤
│39  │98年1月26日 │ 2,000元  │勢技場企業有限公司              │
├──┼──────┼─────┼────────────────┤
│40  │98年1月27日 │ 1,014元  │德安購物中心                    │
├──┼──────┼─────┼────────────────┤
│41  │98年1月29日 │ 1,928元  │臺中牛排館                      │
├──┼──────┼─────┼────────────────┤
│42  │98年2月4日  │   275元  │佑全連鎖藥局臺中向上店          │
├──┼──────┼─────┼────────────────┤
│43  │98年2月6日  │ 1,548元  │家福(股)公司大墩店            │
├──┼──────┼─────┼────────────────┤
│44  │98年2月8日  │   500元  │山隆通運沙鹿站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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