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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林慧貞
  • 法定代理人
    周明輝

  • 原告
    徐三立
  • 被告
    杜昌霖周信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933號原   告 徐三立 法定代理人 周明輝 被   告 杜昌霖 被   告 周信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富力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信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100 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富力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信介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周信介透過友人即被告杜昌霖於民國100 年5 月起先後向原告借貸共計新台幣(下同)850 萬元,並交付被告富力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力春公司,負責人周明輝為被告周信介之弟)簽發,被告周信介、杜昌霖背書之如附表所示支票3 紙。嗣支票原載發票日屆至前,被告周信介故意隱瞞富力春公司財務狀況(該公司在100 年7 月15日遭列為拒絕往來戶)要求更改發票日,嗣原告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發票人於交付支票前固非不得改寫發票年、月、日,若於交付支票以後,由發票人更改票載發票年、月、日者,非經背書人之同意,不得令背書人依更改日期負責(參看70年台上字第30號判例),原審既認定系爭支票於上訴人背書以後經發票人展飛公司法定代理人顏文德更改發票日,然對於上訴人是否同意,則置而不論,即謂上訴人亦應負背書人責任,為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殊嫌疏略。」(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判決參照)、「票據上之記載經改寫時,簽名在改寫前者,除已同意改寫者外,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改寫後者,依改寫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改寫之前。此乃依據票據法第16條規定之法理,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參照)。原告主張系爭支票經背書人即被告周信介於票據交付後要求改寫發票日,嗣屆期提示退票等情,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富力春公司、周信介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而系爭支票發票人富力春公司既由法定代理人周明輝於發票日欄簽章而為改寫,被告周信介亦同意之,均應依改寫文義負責。是以,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富力春公司、周信介給付票款,固無不合。惟原告之主張及所提事證,無從認背書人即被告杜昌霖亦同意改寫,故僅得令其依改寫前文義負責。而系爭支票在發票地付款,原告應於原載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否則對被告杜昌霖喪失追索權,此觀票據法第130 條第1 款及第132 條規定甚明。是以,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所為此部分請求,應屬無憑。 ㈢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票款及遲延利息,依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對於被告杜昌霖所為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富力春公司、周信介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附表: ┌─┬────┬────┬─────┬────┬────┬────┬─────┐ │編│發 票 人│發 票 日│ 金 額 │付 款 人│提示日 │背書人 │ 票據號碼 │ │號│ │ │(新台幣)│ │ │ │ │ ├─┼────┼────┼─────┼────┼────┼────┼─────┤ │1│富力春建│100年9月│ 200萬元 │臺灣土地│100 年9 │杜昌霖、│FR0000000 │ │ │設股份有│5 日(原│ │銀行西屯│月8 日 │周信介 │ │ │ │限公司 │載同年6 │ │分行 │ │ │ │ │ │ │月5日, │ │ │ │ │ │ │ │ │曾先改寫│ │ │ │ │ │ │ │ │為同年7 │ │ │ │ │ │ │ │ │月5日) │ │ │ │ │ │ ├─┼────┼────┼─────┼────┼────┼────┼─────┤ │2│同上 │100年9月│ 250萬元 │聯邦商業│同上 │同上 │UA0000000 │ │ │ │6日(原 │ │銀行北台│ │ │ │ │ │ │載100年7│ │中分行 │ │ │ │ │ │ │月6日) │ │ │ │ │ │ ├─┼────┼────┼─────┼────┼────┼────┼─────┤ │3│同上 │100年9月│ 400萬元 │新光銀行│同上 │同上 │LX0000000 │ │ │ │6 日(原│ │永安分行│ │ │ │ │ │ │載100年7│ │ │ │ │ │ │ │ │月6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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