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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310號

撤銷調解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310號

原告
林盈朱
被告
大頤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6日裁定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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