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林慧貞

  • 原告
    張永豐即張群銘
  • 被告
    蕭金廷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946號原   告 張永豐即張群銘 訴訟代理人 邱碧玲 被   告 蕭金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10紙,並聲請本票裁定。然兩造間係因民國(下同)96年11月21日訂立之房屋興建合作契約書,已於97年8 月7 日簽定解約同意書,原告並於97年8 月8 日另與現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另訂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而被告前對原告提出詐欺告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偵字第236 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是被逼簽發本票,爰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明: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即本院100 年度司票字第658 號民事裁定所載本票),對原告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抗辯:本件乃因96年11月21日簽訂之前揭房屋新建合作契約書所生糾葛,經兩造於98年8 月14日在陳建勛律師見證下簽立協議書,就原爭議金額新台幣(下同)210 萬元,經協議扣除原告所稱其花費之設計費用50萬元,餘款160 萬元按月分期償還,原告始簽發系爭本票,故被告之票據權利存在甚為明確,不可能有原告所稱遭逼迫簽本票,否則原告何以未曾採取任何法律動作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泓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汰公司,原告係總經理)委由原告為代理人,與被告於96年11月21日簽訂房屋新建合作契約書(即原證三)。 ㈡泓汰公司與被告於97年8 月7 日同意解除上開合作契約書(即原證二)。 ㈢兩造於98年8 月14日簽立協議書(即被證一),原告並簽發系爭本票。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本票乃兩造為解決合建糾紛,於98年8 月14日簽立協議書始同時簽發,已據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並有房屋興建合作契約書、解約同意書、協議書在卷可憑。原告以被告前曾對原告提出詐欺刑事告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99偵字第236 號不起訴處分,為此求予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然被告於刑案告訴意旨略謂:前揭房屋於合建契約書簽約後,被告佯稱建案合作設計圖等已完備,尚欠資金到位,慫恿原告貸款以提供資金,並由共同被告張雨彤取走210 萬元,然建案仍遲未興建,經兩造於98 年8 月14日,在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路之陳建勛律師事務所,將210 萬元款項協議折合160 萬元按月分期償還,原告並簽發總面額共160 萬元之系爭本票交付被告收執,惟本票屆期未獲兌現等語,而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相關事證僅足認本件係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糾葛,難以詐欺罪相繩,而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可憑,並經本院調卷審閱屬實。則原告以此主張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顯屬無據。 ㈡又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號判例參照)。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當庭以言詞補稱:原告說被逼才簽發本票云云,未據提出任何事證以供調查,且原告泛言稱「被逼」,未據說明具體情形,僅足認屬個人行事動機或單方之主觀感受,難與法律所稱「脅迫」等同視之,原告以此主張不負票據責任,亦屬無憑。 ㈢從而,原告提起本訴,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之系爭票據權利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 金 額 │ 到 期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臺幣) │ │ │ │ ├──┼──────┼──────┼───────┼────────┼──┤ │1 │98年8月14日 │100,000元 │98年10月20日 │WG0000000 │ │ ├──┼──────┼──────┼───────┼────────┼──┤ │2 │98年8月14日 │200,000元 │98年11月20日 │WG0000000 │ │ ├──┼──────┼──────┼───────┼────────┼──┤ │3 │98年8月14日 │100,000元 │98年12月20日 │WG0000000 │ │ ├──┼──────┼──────┼───────┼────────┼──┤ │4 │98年8月14日 │400,000元 │99年2月20日 │WG0000000 │ │ ├──┼──────┼──────┼───────┼────────┼──┤ │5 │98年8月14日 │150,000元 │99年3月20日 │WG0000000 │ │ ├──┼──────┼──────┼───────┼────────┼──┤ │6 │98年8月14日 │130,000元 │99年4月20日 │WG0000000 │ │ ├──┼──────┼──────┼───────┼────────┼──┤ │7 │98年8月14日 │130,000元 │99年5月20日 │WG0000000 │ │ ├──┼──────┼──────┼───────┼────────┼──┤ │8 │98年8月14日 │130,000元 │99年6月20日 │WG0000000 │ │ ├──┼──────┼──────┼───────┼────────┼──┤ │9 │98年8月14日 │130,000元 │99年7月20日 │WG0000000 │ │ ├──┼──────┼──────┼───────┼────────┼──┤ │10 │98年8月14日 │130,000元 │99年8月20日 │WG0000000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