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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林宗成

  • 當事人
    林煥杰即尚和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55號原   告 林煥杰即尚和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及萬克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另提出「尚和工程行」之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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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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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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