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55號原 告 林煥杰即尚和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及萬克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另提出「尚和工程行」之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