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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55號

原告
林煥杰即尚和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及萬克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另提出「尚和工程行」之設立登記資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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