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55號
- 原告
- 林煥杰即尚和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及萬克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另提出「尚和工程行」之設立登記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55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及萬克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另提出「尚和工程行」之設立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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