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78號
受裁定人即
- 原告
- 臻玖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忠傑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燕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