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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82號

原告
洪進登
被告
好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寬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好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0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88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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