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柯崑輝
- 法定代理人卓玉秀、趙慧芳
- 原告奕鑫電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91號原 告 奕鑫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玉秀 被 告 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慧芳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800元,應 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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