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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柯崑輝
  • 法定代理人
    卓玉秀、趙慧芳

  • 原告
    奕鑫電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91號原   告 奕鑫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玉秀 被   告 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慧芳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800元,應 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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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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