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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5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劉長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51號

受裁定人即

原告
唐巖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廖文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26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劉長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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