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57號
- 原告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代理人
- 吳富凱
- 被告
- 福祿壽三仙製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英
- 代理人
- 李顏龍
原告因給付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祿壽三仙製藥廠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