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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謝慧敏

  • 原告
    卓瓊華與被告玉山徵信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原   告 卓瓊華 原告與被告玉山徵信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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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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