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謝慧敏
- 原告卓瓊華、與被告玉山徵信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原 告 卓瓊華 原告與被告玉山徵信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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