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96號原 告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雀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上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曾上恩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