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2號
- 原告
-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恩惠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玲
- 法定代理人
- 鄭採英
- 原告
- 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澄芳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恩惠
- 複代理人
- 詹雅慧
原告與被告高美桂、梁春明、陳杏熙、黃秀春、胡美枝、吳慶桐
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
以被告等人占用原告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10個停車
位為由,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應自民國94年11
月30日起至返還停車位之日止,各自給付原告按每一停車位每月
新臺幣(下同)1,800 元計算之損害金。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
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準」之規定計算,且系爭停車位何時返還既
無從確定,依上開規定,即應以10年計算原告權利存續期間之收
入總額為2,160,000 元【計算式:(1,800 元10個停車位12
月)10年】,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