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林慧貞
- 法定代理人蔡恩惠、柯澄芳
- 原告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2號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林美玲 鄭採英 原 告 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澄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複 代理 人 詹雅慧 原告與被告高美桂、梁春明、陳杏熙、黃秀春、胡美枝、吳慶桐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等人占用原告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10個停車位為由,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應自民國94年11月30日起至返還停車位之日止,各自給付原告按每一停車位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 元計算之損害金。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準」之規定計算,且系爭停車位何時返還既無從確定,依上開規定,即應以10年計算原告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2,160,000 元【計算式:(1,800 元10個停車位12月)10年】,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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