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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42號

給付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2號

原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法定代理人
鄭採英
原告
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澄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複代理人
詹雅慧

原告與被告高美桂、梁春明、陳杏熙、黃秀春、胡美枝、吳慶桐

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

以被告等人占用原告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10個停車

位為由,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應自民國94年11

月30日起至返還停車位之日止,各自給付原告按每一停車位每月

新臺幣(下同)1,800 元計算之損害金。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

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準」之規定計算,且系爭停車位何時返還既

無從確定,依上開規定,即應以10年計算原告權利存續期間之收

入總額為2,160,000 元【計算式:(1,800 元10個停車位12

月)10年】,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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