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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徐右家
  • 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 原告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皇泰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98號原   告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原   告 皇泰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堯即仟益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8,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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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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