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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4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98號

原告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原告
皇泰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堯即仟益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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