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98號原 告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原 告 皇泰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堯即仟益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8,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