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4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98號
- 原告
-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雄
- 原告
- 皇泰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堯即仟益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