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5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14號
- 原告
- 趙笠君
- 被告
- 亞洲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怡
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66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