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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51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柯崑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14號

原告
趙笠君
被告
亞洲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怡

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66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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