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7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735號
- 再審原告
- 莊榮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榮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中小字第3870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萬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