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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7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735號

再審原告
莊榮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榮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中小字第3870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萬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73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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