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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9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956號

原告
陳正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彥志即宏昌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0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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