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98號原 告 仕楷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芝羽 訴訟代理人 蔡文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6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9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