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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林源森

  • 當事人
    仕楷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98號原   告 仕楷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芝羽 訴訟代理人 蔡文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6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9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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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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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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