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林慧貞
- 法定代理人方春輝
- 原告詠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28號原 告 詠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春輝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櫻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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