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96號原 告 何成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