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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4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12號

原告
暨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献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杰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仁杰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仁杰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仁杰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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