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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謝慧敏

  • 當事人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01號原   告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峰 原告與被告臺中縣立太平國民中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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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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