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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57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70號

原告
大臺中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州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宛倩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6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張宛倩最新之

)1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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