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5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70號
- 原告
- 大臺中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茂州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輝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宛倩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6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張宛倩最新之
)1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