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75號原 告 源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輝 原告與被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