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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607號

返還車牌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07號

原告
中海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靈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崑堂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本件之訟標的價額,惟依原告起訴提出之兩造簽訂之租借牌照契約書所載,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之還牌照 2面部分、該牌照已向被告收取租牌押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另行車執照部分,參上開契約得知該車輛為西元1995年份之福特廠牌車輛,其年份已15年,顯見該車輛其客觀上所剩餘價值不高等情,足見原告因本件訴訟標的物交付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甚低,本院認應未超逾100,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由原告先行繳納。

㈡提出被告陳崑堂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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