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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6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40號

原告
永安鐵櫃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三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觀室內裝修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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