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6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66號

原告
蘇慶良
訴訟代理人
鄭雅竹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鴻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廖自強、陳虹羽等三人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3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