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66號原 告 蘇慶良 訴訟代理人 鄭雅竹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鴻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廖自強、陳虹羽等三人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3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