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76號原 告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李素月、黃泰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繳裁 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