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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96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60號
原   告
瑞華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賴麗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9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72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46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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