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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訴字第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29號

原告
洪澤勳
被告
力訊聯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卉
被告
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柏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柏彰承受其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家芸,嗣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於民國100 年5 月30日變更為黃柏彰,訴訟程序因而當然停止,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被告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黃柏彰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得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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