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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再小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柯崑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再小字第2號

原告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以100年中補字第173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3日送達原告,因逾期本見補繳,本院再於100年11月29日以中院彥中間民強100中補字第1735號函請提出該起訴事件之裁判費收據,亦未見提出,此有上開裁定書1件、送達證書2件、函件1件等附卷可稽。

三、另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101年中救字第2號),經本院於101 年1月10日裁定駁回,原告於101年1月17日收受該裁定,未於10日內抗告已確定在案,並此敘明。

四、原告即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再小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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