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小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林佳瑩
- 法定代理人林其儒
- 當事人富達盛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小字第35號上 訴 人 富達盛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儒 訴訟代理人 許惟智 訴訟代理人 林正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雅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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