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小字第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小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富達盛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其儒
- 訴訟代理人
- 許惟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正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雅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