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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許石慶
  • 法定代理人
    陳家賀

  • 被告
    通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通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清花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0元,應徵裁 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6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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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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