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許石慶
- 法定代理人陳家賀
- 被告通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通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清花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0元,應徵裁 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6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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