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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其儒

  • 當事人
    富達盛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4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達盛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詠琦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852元,應徵裁 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4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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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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