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其儒
- 當事人富達盛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4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達盛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詠琦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852元,應徵裁 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4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