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6號
- 原告
- 楊麗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志平
- 複代理人
- 洪瑞霙律師
- 被告
- 青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孔繁青
- 法定代理人
- 尤凱儀
- 法定代理人
- 尤凱群
- 法定代理人
- 兼訴訟代理人尤根興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崇煌律師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林偉譽
- 尤凱蓉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十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