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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39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391號

被告
天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彥君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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